澳门太阳集团城网址,融资租赁物选择权
【案件事实】:2013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甲公司购买矿用自卸车3台,价值约为160万元。由于甲公司之前系通过向江中公司融资购得该3台车辆,故约定由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支付80980元。并由乙、丙、丁对王某的债务向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直至王某还清本息为止。至2016年4月20日,被告王某结欠原告甲公司车款120万元,后王某未能付余款,该款导致原告未能按期偿还江中公司租金,江中公司后向甲公司、王某多次索要余款,期间江中公司将王某拘禁要求其还款,但由于王某生意不景气无力还款,故甲公司起诉王某及担保人乙、丙、丁。2016年5月10日王某将车辆开到江中公司,江中融资公司出具收条“今收到矿用自卸车3台”。
本案原告持有证据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2014年4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2013年11月25日担保人签字的《担保书》,依此证据原告认为系买卖合同关系关系。
被告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即是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的代理人,也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买方,不能因身份的重叠而影响案件的事实分析、认定。
本案原告持有证据为原告与江中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被告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所以尽管有被告的介入,但《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仍为原告与江中公司,故仍应为融资租赁合同。
三、担保人至2016年5月1日起诉时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为约定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虽然合同签订于2013年11月25日,但约定还款终止日为2015年11月25日,不管以担保期六个月还是以二年计算,都没有过担保期间。
四、被告还车的行为在本案中是何法律关系?系扣留行为。在被告王某违约无力还款后,将车主动还给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将车还给江中公司也为扣留。其不为动产质押,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在甲公司、王某未还款之前仍为江中公司所有,所以有观点认为江中公司系质押车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江中公司保留所有权后只对使用权出租,此时在原告甲公司、王某未付清款项有前提下,可以扣留相应的动产车辆。
对于本案原告是诉讼权利选择的结果,在江中公司、原告甲公司都没有主张解除合同时,江中公司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甲公司给付余款,同理原告甲公司在未主张合同解除时也可向王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余款并主张违约责任。法院不宜简单地以王某返还租赁物作为解除买卖合同、承租合同以及免除王某给付余款的理由,否则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江中公司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显失公平的。所以,在江中公司没意解除合同时法院不可以主动干涉以返还财产而认为各方解除合同,王某无需再行承担给付余款责任。
五、原告甲公司卖给王某是否为无权处分,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人认为原告确因没有物权所有权系无权处分,因为按《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为承租人,江中公司为出租人,在未清余款时该车辆仍为江中公司所有,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私自处分车辆,故应当认可甲公司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但其无动产所有权后处分的效力如何,本人认为系效力待定,本案车辆为特种车,不可能取得行驶证,按表现形式分析,谁持有动产车辆即谁具有物权,该车交付给甲公司后(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即具有表现的物权所有权,作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该合同由于甲公司无权处分故为效力待定合同,物权由于受到江中公司制约,故没有相应的物权所有权。本案由于车辆随着时间贬值较快,故甲公司、江中公司都不希望返还车辆而完全折抵款项,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给付余款。所以在至今未收到江中公司解除之前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成立有效的,各方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由于本案系特殊动产且无产权证,故作为原告在诉讼策略上作出有利于自已的诉讼路径,不能因为被告王某的违约而以返还车辆作为免责理由,判决王某承担继续给付余款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因被告王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其不失公平。若王某给付足额余款后甲公司、江中公司可以返还扣留车辆,自此案件回归本源,从而各方利益再次平衡。
文章标签: 澳门太阳集团城网址 ,融资租赁物选择权